出口收汇核销治理步伐
字号:大︱中︱小 2009-02-05 15:30:36 集团办公室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出口收汇治理,增进我国对外商业生长,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外洋汇治理条例》,特制订本步伐。
第二条 本步伐下列用语的寄义:
“出口单位”是指做生意务主管部分或其授权机关批准或挂号,具有对外商业谋划权的所有单位。
“银行”是指经国家金融监视治理部分及其授权机关批准或备案谋划外汇营业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
“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是指由国家外汇治理局统一治理,各分支局核发,出口单位凭以向海关治理出口报关、向银行治理出口收汇、向外汇治理机关治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治理出口退税申报、有统一编号的主要凭证。
“出口收汇报关单证实联”(以下简称报关单)是指出口货物结关后,海关为出口单位签发的证实其货物现实出口并凭以治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报关单。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以下简称核销专用联)是指银行出具的出口单位凭以治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收帐通知。
“出口收汇核销备查”是指将出口单位因客观缘故原由无法正常核销的应收汇数据从一样平常羁系数据库转移到专设的备查羁系数据库,不再纳入一样平常审核,出口单位仍要肩负继续治理出口收汇核销义务,国家外汇治理局及其分支局继续对其羁系和查处的核销治理制度。
第三条 国家外汇治理局及其分支局(下称外汇局)是出口收汇核销的治理机关,认真对出口单位和银行的出口收汇相关行为举行监视、治理,并通过“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和“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为出口单位治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第四条 外汇局会同商务主管部分对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情形按年度举行审核,评定品级,对外宣布。
第五条 出口收汇核销实验属地治理原则,出口单位应当在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备案挂号、申领核销单和治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第六条 出口单位向境外、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钻石生意所等海关实验关闭治理的区域(以下统称境内特殊经济区域)出口货物以及接纳深加工结转等方法出口货物,凡以需要使用核销单的羁系方法出口的,均应当凭核销单治理报关手续,并应当治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以其他不需要使用核销单的羁系方法出口的,无需凭核销单报关,也无需治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第七条 外汇局凭证出口收汇核销审核效果和其他相关情形对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实验分类治理。
第八条 出口单位取得出口谋划权后,应当治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认证手续,并到外汇局治理备案挂号,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建设出口收汇核销档案。
第九条 出口单位的备案信息爆发变换时,应当实时到外汇局治理变换挂号手续,外汇局需在“中国电子口岸”变换该出口单位IC卡权限;出口单位因终止谋划或被作废对外商业谋划资格的,应当到外汇局治理注销挂号手续,外汇局需在“中国电子口岸”注销该出口单位IC卡权限。
第十条 出口单位应当凭“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及其他划定的凭证向外汇局申领核销单。外汇局向出口单位核发核销单后,应当将核销单电子底帐数据传送至“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第十一条 核销单只能由领用的出口单位使用,不得涂改、借用、冒用、转让和生意。
第十二条 出口单位终止谋划或被作废对外商业谋划资格或爆发合并、分立的,按以下划定治理出口收汇核销营业:
(一)出口单位因终止谋划或被作废对外商业谋划资格不再谋划出口营业的,应当将未使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对已经报关出口的核销单应当按划定继续治理核销手续。外汇局应当对其阻止发单,对其已发放未使用的核销单实验“禁用”处置惩罚。
(二)出口单位因合并、分立不再谋划出口营业的,应当将未使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外汇局应当对其已发放未使用的核销单实验“禁用”处置惩罚。
(三)出口单位因合并、分立继续谋划出口营业的,应当凭证合并、分立协议的约定继续肩负原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营业。
第十三条 外汇局可以凭证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审核品级和一样平常营业谋划状态,调解发单数目。对保存严重违反外汇治理划定等行为的出口单位,外汇局可以对着执行控制发单,或对已发放未使用的核销单实验“禁用”处置惩罚。
第十四条 外汇局凭证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审核情形,海关、税务和商务主管部分的审核情形,国际收支申报等情形,以及差别的商业方法,对出口单位划分实验自动核销、批次核销、逐笔核销治理。
自动核销出口单位的条件由国家外汇治理局划定,名录由国家外汇治理局审定,各分局对外宣布。
第十五条 出口单位到海关报关前,应当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报关地海关举行核销单的口岸备案。
第十六条 出口单位报关时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成交方法,并按成交方法申报成交价钱、数目、运费、保费以及加工商业条约协议号等信息,包管报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 海关对出口单位提交的核销单和其它报关质料审核无误并对核销单电子底帐举行核对后,为出口单位治理通关手续。海关应当在核销单上加盖“验讫章”并对核销单电子底帐数据举行“已用”核注,结关后应出口单位申请向出口单位签发注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核销单号码和报关单号码应当逐一对应。海关为出口单位签发报关单后,应当将核销单的签注情形和报关单的电子底帐传送至“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第十八条 对出口单位从境外或特殊经济区域或境外商户在境内谋划离岸银行营业的银行开立的离岸帐户收回的出口货款,以及深加工结转项下转出方从转入方收回的出口货款等,银行应当凭证划定为出口单位治理出口收汇的结汇或入帐手续,向出口单位出具核销专用联。
第十九条 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应当在不迟于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持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及其它划定的核销凭证,到外汇局举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对预计收汇日期凌驾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远期收汇,出口单位应当在报关后60天内到外汇局治理远期收汇备案。
第二十条 外汇局按期将上月已核销电子数据上传至“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供商务、海关、税务等相关主管部分盘问或使用。
第二十一条 署理出口项下,应当由署理方治理申领核销单、出口报关、出口收汇以及出口收汇核销报告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 外汇局受理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后,应当对其提供的核销凭证或数据的真实性举行审核。出口单位报告的数据不齐全的,应当要求其增补;出口单位报告的数据与海关、银行传送的电子数据纷歧致的,应当要求出口单位到相关部分治理核对、修改和补办手续。海关、银行应当在接到出口单位的相关申请后5个事情日内予以处置惩罚。
第二十三条 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凭证时,对凭证齐全、数据无误且出口与收汇或入口差额未凌驾划定标准的,凭证差别商业方法予以核销;对出口与收汇或入口差额凌驾划定标准的,外汇局应当在审核划定的差额证实质料无误后为出口单位治理差额核销;对出口与收汇或入口差额凌驾划定标准且未能提供划定的差额证实质料的,切合有关划定的予以差额备查,不切合备查条件且凌驾划定的核销限期的纳入逾期未核销治理。
第二十四条 外汇局为出口单位治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后,应当按划定将核销单退税专用联退出口单位。实验自动核销的出口单位另行划定。
第二十五条 对出口单位由于客观缘故原由无法治理正常核销的应收汇核销出口数据,外汇局可以凭证划定举行出口收汇核销备查。
第二十六条 出口单位爆发出口项下退赔外汇的,应当持划定的证实质料向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无误,冲减其出口收汇实绩后,凭外汇局核发的“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实”到银行治理退赔外汇的购付汇手续。
第二十七条 出口单位未按划定限期治理核销手续的,纳入逾期未核销治理,外汇局将按期对出口单位举行逾期未核销催核。对催核后仍未治理核销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外汇局予以查处。
第二十八条 出口单位和银行应当严酷凭证本步伐治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对违反本步伐的,由外汇局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外洋汇治理条例》及其他相关划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步伐由国家外汇治理局认真诠释。
第三十条 本步伐自2003年10月1日最先施行。附件2所列相关规则同时废止,以前有关划定与本步伐相抵触的,按本步伐执行。
附件2《废止文件目录》
1、1990年12月国家外汇治理局等部分宣布的《出口收汇核销治理步伐》
2、1996年3月5日国家外汇治理局宣布的《关于整理旧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96)汇国函字第055号
3、1996年3月28日国家外汇治理局宣布的《关于严酷审核收支口货物报关单防伪标签的通知》汇传(1996)04号
4、1996年6月27日国家外汇治理局、海关总署宣布的《关于明确“海关收支口货物报关单二次核对”有关问题的通知》(96)汇国函字第178号
5、1996年6月28日国家外汇治理局宣布的《出口项下退赔外汇支付、核销治理暂行步伐》
6、1997年1月8日国家外汇治理局宣布的《关于进一步增强出口收汇核销单治理的通知》(97)汇国核字第001号
7、1997年9月29日国家外汇治理局宣布的《关于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有关问题的划定》
8、1997年9月29日国家外汇治理局宣布的《关于出口收汇核销问题的增补划定》
9、1997年7月28日国家外汇治理局,海关总署宣布《关于明确收支口报关单“二次核对”有关问题的通知》(97)汇国函字第214号
10、1998年2月18日国家外汇治理局宣布的《关于划定出口收汇核销原始凭证最短保存限期的通知》(98)汇国函字第046号
11、1998年9月21日国家外汇治理局宣布的《关于进一步增强出口收汇核销治理的通知》汇发(1998)27号
12、2000年12月29日国家外汇治理局《关于增强旅游购物出口收汇核销羁系的通知》汇发(2000)170号
13、1998年6月22日国家外汇治理局宣布的《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治理步伐实验细则>的通知》(98)汇国发字012号
14、2002年11月13日国家外汇治理局宣布的《国家外汇治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治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2)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