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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收支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下)

字号: 2017-05-23 16:20:56 点击数:

(续上篇)

 

三十一、随附单证
本栏目凭证海关划定的《羁系证件代码表》选择填报除本规范第二十条划定的允许证件以外的其他收支口允许证件或羁系证件代码及编号 。
本栏目分为随附单证代码和随附单证编号两栏,其中代码栏应按海关划定的《羁系证件代码表》选择填报响应证件代码;编号栏应填报证件编号 。
(一)加工商业内销征税报关单,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c”,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海关审核通过的内销征税联系单号 。
(二)优惠商业协定项下收支口货物
一份报关单仅对应一份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 。有关优惠商业协定项下报关单填制要求凭证海关总署2016年第51号通告执行 。
三十二、标记唛码及备注
本栏目填报要求如下:
(一)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 。
(二)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署理其入口投资装备、物品的收支口企业名称 。
(三)与本报关单有关联关系的,同时在营业治理规范方面又要求填报的备案号,填报在电子数据报关单中“关联备案”栏 。
加工商业结转货物及凭《征免税证实》转内销货物,其对应的备案号应填报在“关联备案”栏 。
减免税货物结转入口(转入),报关单“关联备案”栏应填写本次减免税货物结转所申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入口减免税货物结转联系函》的编号 。
减免税货物结转出口(转出),报关单“关联备案”栏应填写与其相对应的入口(转入)报关单“备案号”栏中《征免税证实》的编号 。
(四)与本报关单有关联关系的,同时在营业治理规范方面又要求填报的报关单号,填报在电子数据报关单中“关联报关单”栏 。
加工商业结转类的报关单,应先治理入口报关,并将入口报关单号填入出口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 。
治理入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除尚有划定外,应领先填写出口报关单,再填写入口报关单,并将出口报关单号填入入口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 。
减免税货物结转出口(转出),应先治理入口报关,并将入口(转入)报关单号填入出口(转出)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 。
(五)治理入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本栏目填报“<ZT”+“海关审核联系单号或者《海关责令入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编号”+“>” 。
(六)保税羁系场合收支货物,在“保税/羁系场合”栏填写本保税羁系场合编码(保税物流中心(B型)填报本中心的海内地区代码),其中涉及货物在保税羁系场合间流转的,在本栏填写对方保税羁系场合代码 。
(七)涉及加工商业货物销毁处置惩罚的,填写海关加工商业货物销毁处置惩罚申报表编号 。
(八)当羁系方法为“暂时收支货物”(2600)和“展览品”(2700)时,若是为复运收支境货物,在收支口货物报关单的本栏内划分填报“复运进境”、“复运出境” 。
(九)跨境电子商务收支口货物,在本栏目内填报“跨境电子商务” 。
(十)加工商业副产品内销,在本栏内填报“加工商业副产品内销” 。
(十一)服务外包货物入口,填报“国际服务外包入口货物” 。
(十二)公式定价入口货物应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写公式定价备案号,名堂为:“公式定价”+备案编号+“@” 。关于统一报关单下有多项商品的,如需要指明某项或某几项商品为公式定价备案的,则备注栏内填写应为:“公式定价”+备案编号+“#”+商品序号+“@” 。
(十三)获得《预审价决议书》的收支口货物,应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报《预审价决议书》编号,名堂为预审价(P+2位商品项号+决议书编号),若报关单中有多项商品为预审价,需依次写入括号中 。
(十四)含预归类商品报关单,应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写预归类R-3-关区代码-年份-顺序编号,其中关区代码、年份、顺序编号均为4位数字,例如R-3-0100-2016-0001 。
(十五)含归类裁定报关单,应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写归类裁定编号,名堂为“c”+四位数字编号,例如c0001 。
(十六)申报时其他必需说明的事项填报在本栏目 。
三十三、项号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 。第一行填报报关单中的商品顺序编号;第二行专用于加工商业、减免税等已备案、审批的货物,填报和打印该项货物在《加工商业手册》或《征免税证实》等备案、审批单证中的顺序编号 。
有关优惠商业协定项下报关单填制要求凭证海关总署2016年第51号通告执行 。
加工商业项下收支口货物的报关单,第一行填报报关单中的商品顺序编号,第二行填报该项商品在《加工商业手册》中的商品项号,用于核销对应项号下的料件或制品数目 。其中第二行特殊情形填报要求如下:
(一)深加工结转货物,划分凭证《加工商业手册》中的入口料件项号和出口制品项号填报 。
(二)料件结转货物(包括料件、制制品和未完制品折料),出口报关单凭证转出《加工商业手册》中入口料件的项号填报;入口报关单凭证转进《加工商业手册》中入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
(三)料件复出货物(包括料件、边角料),出口报关单凭证《加工商业手册》中入口料件的项号填报;如边角料对应一个以上料件项号时,填报主要料件项号 。料件退换货物(包括料件、不包括未完制品),收支口报关单凭证《加工商业手册》中入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
(四)制品退换货物,退运进境报关单和复运出境报关单凭证《加工商业手册》原出口制品的项号填报 。
(五)加工商业料件转内销货物(以及按料件治理入口手续的转内销制制品、残次品、未完制品)应填制入口报关单,填报《加工商业手册》入口料件的项号;加工商业边角料、副产品内销,填报《加工商业手册》中对应的入口料件项号 。如边角料或副产品对应一个以上料件项号时,填报主要料件项号 。
(六)加工商业制品凭《征免税证实》转为减免税货物入口的,应先治理入口报关手续 。入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实》中的项号,出口报关单填报《加工商业手册》原出口制品项号,进、出口报关单货物数目应一致 。
(七)加工商业货物销毁,本栏目应填报《加工商业手册》中响应的入口料件项号 。
(八)加工商业副产品退运出口、结转出口,本栏目应填报《加工商业手册》中新增的变换副产品的出口项号 。
(九)经海关批准实验加工商业联网羁系的企业,按海关联网羁系要求,企业需申报报关清单的,应在向海关申报收支口(包括形式收支口)报关单前,向海关申报“清单” 。一份报关清单对应一份报关单,报关单上的商品由报关清单合并而得 。加工商业电子账册报关单中项号、品名、规格等栏目的填制规范比照《加工商业手册》 。
三十四、商品编号
本栏目填报的商品编号由10位数字组成 。前8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收支口税则》确定的收支口货物的税则号列,同时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确定的商品编码,后2位为切合海关羁系要求的附加编号 。
三十五、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 。第一行填报收支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第二行填报规格型号 。
详细填报要求如下:
(一)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收支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所提交的条约、发票等相关单证相符 。
(二)商品名称应当规范,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知足海关归类、审价及允许证件治理要求为准,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收支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中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的要求举行填报 。
(三)加工商业等已备案的货物,填报的内容必需与备案挂号中同项号下货物的商品名称一致 。
(四)对需要海关签发《货物入口证实书》的车辆,商品名称栏应填报“车辆品牌+排宇量(注明cc)+车型(如越野车、小轿车等)” 。入口汽车底盘不填报排宇量 。车辆品牌应凭证《入口无邪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比照表》中“签注名称”一栏的要求填报 。规格型号栏可填报“汽油型”等 。
(五)由统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统一口岸并且属于统一收货人、使用统一提单的多种入口货物,凭证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统一商品编号的,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填报一并归类后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填报一并归类后商品的规格型号 。
(六)加工商业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边角料复出口,本栏目填报其报验状态的名称和规格型号 。
(七)入口货物收货人以一样平常商业方法申报入口属于《需要详细列名申报的汽车零部件清单》(海关总署2006年第64号通告)规模内的汽车生产件的,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1.商品名称填报入口汽车零部件的详细中文商品名称和品牌,中文商品名称与品牌之间用“/”相隔,须要时加注英文商业名称;入口的成套散件或者毛坯件应在品牌后加注“成套散件”、“毛坯”等字样,并与品牌之间用“/”相隔 。
2.规格型号填报汽车零部件的完整编号 。在零部件编号前应当加注“S”字样,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相隔,零部件编号之后应当依次加注该零部件适用的汽车品牌和车型 。
汽车零部件属于可以适用于多种汽车车型的通用零部件的,零部件编号后应当加注“TY”字样,并用“/”与零部件编号相隔 。
与入口汽车零部件规格型号相关的其他需要申报的要素,或者海关划定的其他需要申报的要素,如“功率”、“排宇量”等,应当在车型或“TY”之后填报,并用“/”与之相隔 。
汽车零部件报验状态是成套散件的,应当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内填报该成套散件装配后的最终完整品的零部件编号 。
(八)入口货物收货人以一样平常商业方法申报入口属于《需要详细列名申报的汽车零部件清单》(海关总署2006年第64号通告)规模内的汽车维修件的,填报规格型号时,应当在零部件编号前加注“W”,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相隔;入口维修件的品牌与该零部件适用的整车厂牌纷歧致的,应当在零部件编号前加注“WF”,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相隔 。其余申报要求同上条执行 。
三十六、数目及单位
本栏目分三行填报及打印 。
(一)第一行应按收支口货物的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填报数目及单位,法定计量单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的计量单位为准 。
(二)凡列明有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的,应在第二行凭证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填报数目及单位 。无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的,本栏目第二行为空 。
(三)成交计量单位及数目应填报并打印在第三行 。
(四)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的数目填报,特殊情形下填报要求如下:
1.装入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的货物,应按货物扣除包装容器后的重量填报,如罐装同位素、罐装氧气及类似品等 。
2.使用不可支解包装质料和包装容器的货物,按货物的净重填报(即包括内层直接包装的净重重量),如接纳供零售包装的罐头、药品及类似品等 。
3.凭证商业老例以公量重计价的商品,应按公量重填报,如未脱脂羊毛、羊毛条等 。
4.接纳以毛重作为净重计价的货物,可按毛重填报,如粮食、饲料等大宗散装货物 。
5.接纳零售包装的酒类、饮料、化妆品,凭证液体部分的重量填报 。
(五)成套装备、减免税货物如需分批入口,货物现实入口时,应凭证现实报验状态确定命目 。
(六)具有完整品或制制品基本特征的不完整品、未制制品,凭证《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归类规则应按完整品归类的,凭证组成完整品的现实数目填报 。
(七)加工商业等已备案的货物,成交计量单位必需与《加工商业手册》中同项号下货物的计量单位一致,加工商业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边角料复出口,本栏目填报其报验状态的计量单位 。
(八)优惠商业协定项下收支口商品的成交计量单位必需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计量单位一致 。
(九)法定计量单位为立方米的气体货物,应折算成标准状态(即摄氏零度及1个标准大气压)下的体积举行填报 。
三十七、原产国(地区)
原产国(地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支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划定》以及海关总署关于各项优惠商业协定原产地治理规章划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填报 。统一批收支口货物的原产地差别的,应划分填报原产国(地区) 。收支口货物原产国(地区)无法确定的,填报“国别不详”(代码701) 。
本栏目应按海关划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响应的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 。
三十八、最终目的国(地区)
最终目的国(地区)填报已知的收支口货物的最终现实消耗、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地区) 。不经由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货物,以运抵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经由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货物,以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 。统一批收支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差别的,应划分填报最终目的国(地区) 。收支口货物不可确定最终目的国(地区)时,以尽可能预知的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 。
本栏目应按海关划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响应的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 。
三十九、单价
本栏目填报统一项号下收支口货物现实成交的商品单位价钱 。无现实成交价钱的,本栏目填报单位货值 。
四十、总价
本栏目填报统一项号下收支口货物现实成交的商品总价钱 。无现实成交价钱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
四十一、币制
本栏目应按海关划定的《钱币代码表》选择响应的钱币名称及代码填报,如《钱币代码表》中无现实成交币种,需将现实成交钱币按申报日外汇折算率折算成《钱币代码表》列明的钱币填报 。
四十二、征免
本栏目应凭证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实》或有关政谋划定,对报关单所列每项商品选择海关划定的《征减免税方法代码表》中响应的征减免税方法填报 。
加工商业货物报关单应凭证《加工商业手册》中备案的征免划定填报;《加工商业手册》中备案的征免划定为“保金”或“保函”的,应填报“全免” 。
四十三、特殊关系确认
本栏目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收支口货物完税价钱步伐》(以下简称《审价步伐》)第十六条,填报确认收支口行为中生意双方是否保存特殊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为生意双方保存特殊关系,在本栏目应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
(一)生意双方为统一家族成员的 。
(二)生意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
(三)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
(四)生意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
(五)生意双方配合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
(六)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果真刊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
(七)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
(八)生意双方是统一合资的成员的 。
生意双方在谋划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署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若是切合前款的划定,也应当视为保存特殊关系 。
本栏目出口货物免予填报,加工商业及保税羁系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
四十四、价钱影响确认
本栏目凭证《审价步伐》第十七条,填报确认纳税义务人是否可以证实特殊关系未对入口货物的成交价钱爆发影响 ,纳税义务人能证实其成交价钱与同时或者约莫同时爆发的下列任何一款价钱相近的,应视为特殊关系未对成交价钱爆发影响,在本栏目应填报“否”,反之则填报“是”:
(一)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者类似入口货物的成交价钱 。
(二)凭证《审价步伐》第二十三条的划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入口货物的完税价钱 。
(三)凭证《审价步伐》第二十五条的划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入口货物的完税价钱 。
本栏目出口货物免予填报,加工商业及保税羁系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
四十五、与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确认
本栏目凭证《审价步伐》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填报确认买方是否保存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入口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括在入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钱中 。
买方保存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括在入口货物实付、应付价钱中,并且切合《审价步伐》第十三条的,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应填报“是” 。
买方保存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括在入口货物实付、应付价钱中,但纳税义务人无法确认是否切合《审价步伐》第十三条的,在本栏目应填报“是” 。
买方保存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括在实付、应付价钱中,纳税义务人凭证《审价步伐》第十三条,可以确认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与入口货物无关的,填报“否” 。
买方不保存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或者特许权使用费已经包括在入口货物实付、应付价钱中的,填报“否” 。
本栏目出口货物免予填报,加工商业及保税羁系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
四十六、版本号
本栏目适用加工商业货物出口报关单 。本栏目应与《加工商业手册》中备案的制品单耗版本一致,通过《加工商业手册》备案数据或企业出口报关清单提取 。
四十七、货号
本栏目适用加工商业货物收支口报关单 。本栏目应与《加工商业手册》中备案的料件、制品货号一致,通过《加工商业手册》备案数据或企业出口报关清单提取 。
四十八、录入员
本栏目用于纪录预录入操作职员的姓名 。
四十九、录入单位
本栏目用于纪录预录入单位名称 。
五十、海关批注及签章
本栏目供海关作业时签注 。
本规范所述尖括号(<>)、逗号(,)、毗连符(-)、冒号(:)等标点符号及数字,填报时都必需使用非中文状态下的半角字符 。
相关用语的寄义:
报关单录入凭单:指申报单位按报关单的名堂填写的凭单,用作报关单预录入的依据 。该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自行决议 。
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单位凭证申报单位填写的报关单凭单录入、打印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海关尚未接受申报的报关单 。
报关单证实联:指海关在核实货物现实收支境后按报关单名堂提供的,用作收支口货物收发货人向国税、外汇治理部分治理退税和外汇核销手续的证实文件 。


文章泉源:海关总署  文章时间:2016-04-27
(2017-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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